香溢融通股民一審勝訴近全額判賠!律師提示最新報名條件,適格者可搭車起訴索賠勝算較大
來源:華夏時報
發布時間:2021-07-12 11:28:22
吳立駿
一年前啟動司法審理的香溢融通(600830)虛假陳述民事索賠訴訟有了重大突破!今年6月29日,寧波中院對馬某剛訴香溢融通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一案出具民事判決書,原告原訴請賠償38431.56元(包括投資差額損失,傭金、印花稅損失和利息損失),法院一審判決被告支付原告賠償款37160.39元,案件受理費761元由原告負擔25元、被告負擔736元。
上海市東方劍橋律師事務所代理該案的律師提示,一審判決明確了本案索賠權利人范圍,符合條件的香溢融通受損投資者可通過微信jitisu315報名加入后續起訴,有望勝訴獲賠。
判決書顯示,本案原告于2020年7月10日向法院起訴,同年11月26日公開庭審,現已審理終結。法院認為,根據證券法、最高法院虛假陳述若干規定、證監會查明的事實及案涉相關證據,香溢融通實施虛假陳述行為構成證券侵權,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原告因買賣股票遭受損失與被告的虛假陳述行為具有因果關系,本案虛假陳述實施日為2016年3月10日,虛假陳述揭露日為2019年1月12日,基準日為2019年3月6日,基準價為5.40元/股。
關于原告投資差額損失的認定,法院根據被告申請,依職權于2021年3月17日委托上海高金金融研究院,采用收益率曲線同步對比法、多因子模型法、事件分析法等方法予以核定。該方法相對科學精確、覆蓋面廣、現實可行,可以根據不同投資者的不同交易時間分別核損,相較于酌定比例方式更為科學、準確,符合立法本意,法院對基于該方法產生的《證券投資者損失核定專家意見書》結論予以采納。
本案要追溯到近六年前。公開信息顯示,香溢融通上市于1994年2月,主營典當、擔保、融資租賃、財富管理、融資貿易等類金融業務,有“民間金融第一股”之稱。2019年1月,香溢融通涉嫌信披違法違規收到證監會立案調查通知書。2020年6月5日,寧波證監局對公司及相關當事人出具行政處罰及市場禁入決定書。
經查,香溢融通公司涉案高管為牟取不正當績效獎勵,透過理財產品實施財務造假過億元,通過先虛增后沖減方式跨期操縱利潤,導致公司2015、2016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其中,2015年虛增利潤總額1.03億元,占2015年更正前利潤總額的48.76%;虛增凈利潤7758.03萬元,占2015年更正前凈利潤的49.96%;2016年虛減利潤總額4097.60萬元,占2016年更正前利潤總額的26.54%,虛減凈利潤2927.80萬元,占2016年更正前凈利潤的24.97%。
寧波證監局決定,對香溢融通給予警告,并處以60萬元罰款; 對邱樟海給予警告,并處以30萬元罰款;對潘昵琥、沈成德、劉正線等其他5名當事人給予警告,并分處10-20萬元罰款,總罰款170萬元。邱樟海(時任香溢融通董事、總經理)、潘昵琥(時任公司董事長)、沈成德(時任公司副總經理、總會計師)、劉正線(時任公司副總經理)4人同時被分別采取終身、10年、10年、5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自2020年7月以來,陸續有香溢融通受損投資者向公司起訴索賠。該公司2021年一季報顯示,截至今年4月23日,公司合計收到寧波中院該類訴訟的立案材料28起,原告投資者訴求賠償金額共計890.11萬元,部分案件已開庭審理。
律師提示,根據一審判決,在2016年3月10日至2019年1月11日期間買入香溢融通股票,且2019年1月11日收盤仍有持股的權益受損投資者,可在“追尋勝訴網”或加微信jitisu315發送姓名、電話、股票名稱、數量提交獲賠申請積極參加后續訴訟,目前其團隊已受理數十起委托,其中部分已開庭審理。2018年末和2019年2月末,公司股東戶數分別為36293戶、39553戶,從該公司公告的涉訟人數來看,仍有大量適格股民沒有報名起訴行使正當索賠權利。
數據顯示,香溢融通2020年虧損2232.71萬元,2021年一季度凈利潤1962.63萬元同比增長262.79%,期末每股凈資產4.62元,有股東32642戶。今年7月8日,香溢融通收報4.98元,股價長期盤桓于近10年來的底部區域,最新市值22.63億元,不到2015年高點的四分之一。
(本文由上海市東方劍橋律師事務所吳立駿律師供稿,不代表華夏時報立場。吳立駿律師,熟悉證券領域索賠,證券法、公司法,精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相關法律法規和準則。從事投資者維權索賠工作10多年)
吳立駿律師團隊報名聯系方式如下:
報名電子郵箱:Jitisu@163.com 報名微信jiti515
請股民報名發送4項內容:【股民姓名、電話、股票名稱、大致索賠股數】
責任編輯:徐蕓茜 主編:公培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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