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聚龍資金被實控人占用,監管下發警示函后立案調查跟進,公司業績為正但年審報告“啞火”
來源:華夏時報
發布時間:2021-07-14 15:12:50
劉鵬
2021年4月12日晚,*ST聚龍就披露了子公司資金賬戶異動、違規擔保及控股股東資金占用情況的公告披露,自查發現公司三家子公司為公司實控人控制的關聯公司提供違規擔保余額3.61億元,同時控股股東占用公司資金余額9760萬元,公司不得不延期發布2020年年報和2021年一季報。
一、資金占用、違規擔保,三子公司淪為實控人提款機
聚龍股份有限公司(下稱“*ST聚龍”或“公司”)及實際控制人柳長慶、柳永詮于近日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發的《調查通知書》(遼證調查字202172號、202173號、202174號),因*ST聚龍、柳長慶、柳永詮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決定對公司、柳長慶、柳永詮進行立案調查。由于本案還在調查階段,針對*ST聚龍具體的信息披露違法事實,還要等正式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下發才能明確,但律師認為應與實控人對上市公司資金占用和違規擔保等事項有關。
自2018年2月27日至2021年4月7日期間,*ST聚龍的資金被實際控制人違規占用及實控人控制的企業擔保履行擔保責任而形成債權,三項資金占用累計金額65562.79萬元,尚有24731.59萬元(不含利息)資金被占用未收回。遼寧證監局已查明,*ST聚龍對上述關聯方擔保以及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非經營性資金占用未履行決策程序,亦未及時披露。柳長慶、柳永詮作為實際控制人,未能及時準確告知上市公司上述重大事項,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義務,遼寧證監局決定對公司、柳長慶、柳永詮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中國證監會對*ST聚龍(股票代碼:300202)及當事人下發《調查通知書》(遼證調查字202172號、202173號、202174號),具體索賠區間待正式行政處罰下發后才能明確,暫定區間為2021年4月12日(含當天)之前買入,并在2021年4月13日及之后賣出或仍持有而虧損的投資者可發送姓名、股票名稱、電話發送郵件到 suopeibao@126.com,或關注“股民索賠寶”。
二、違規事項遲遲未能解決,公司被疊加實施“其他風險警示”
*ST聚龍違規擔保事項始于2016年8月,公司的三家子公司聚龍融創、聚龍自助、培訓公司在浙商銀行沈陽分行的資產池業務、票據池業務,實際上是將三家子公司的定期存單為公司實際控制人柳長慶控制的3家關聯公司玉泉科技、玉泉米業、集佳科技在浙商銀行沈陽分行的借款提供了質押擔保,而上述擔保事項均未履行三家子公司的內部程序及公司的股東大會決策程序,公司對上述違規擔保事項并不知情。
全資子公司聚龍融創科技有限公司、遼寧聚龍金融自助裝備有限公司于近日收到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出具的(2021)遼01民初2189號及(2021)遼01民初2190號《受理案件通知書》,訴浙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陽分行合同糾紛一案已立案受理。事件源于2021年4月7日,浙商銀行沈陽分行在未取得聚龍自助和聚龍融創同意的情況下,擅自將聚龍自助和聚龍融創在該分行的3.61億定期存單解付,并將解付后的資金強行劃轉至該行用于歸還集佳綠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即實際控制人柳長慶的控股子公司)在該行的到期貸款本息,故兩家公司委托律師向沈陽中院提起訴訟。
今年5月11日,*ST聚龍因2020年度財報被出具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公司股票此前已于2021年4月30日起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又因控股股東未能在一個月限期內徹底解決違規擔保及資金占用問題,自2021年5月12日起,公司股票再被疊加實施“其他風險警示”。
三、經營業績“表面”風光,審計年報卻無法表示意見
聚龍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前身系鞍山聚龍金融設備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3月9日,注冊資本為2,000萬元。公司自設立以來一直從事紙幣清分機、捆鈔機、扎把機、鑒偽儀等金融機具產品的研發、生產和銷售,為一家典型的家族控股企業。公司股票于2011年4月上市,在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掛牌交易(股票代碼300202)。
截至2021年3月31日,公司總股本為5.5億股(其中流通A股4.46億股,限售A股1.03億股),總市值約45.38億。股東人數為3.65萬戶,人均流通股數約為1.22萬股,當日股票收盤價為8.25元/股,上漲0.73%。二級市場方面在公司公告被立案調查后,早盤大幅低開,截止供稿時股價約7%的跌幅。目前公司正被證監會立案調查,基本面似乎并不穩定,投資者需保持謹慎。
2021年4月29日,*ST聚龍發布《2021年第一季度報告》稱,本報告期內公司實現營業收入7,948.81萬元,同比下降19.83%,實現營業利潤143.57萬元,同比下降85.75%,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826.26萬元,同比下降11.88%。 但5月28日容誠會計師事務所還是對公司2020年財報出具了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因公司違規對外擔保事項、預計負債事項、控股股東及關聯方占用資金事項等原因,年審會計師無法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以判斷上述三事項的完整性、金額及其對財報可能產生的影響。
(本文由上海滬紫律師事務所主任劉鵬律師供稿,不代表華夏時報立場。劉鵬律師,從業經驗14年,主要執業領域為金融商事領域,擅長辦理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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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徐蕓茜 主編:公培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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