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親倒車壓倒2歲兒子致身亡獲百萬保險賠償 判決未明確是否獲罪引爭議
來源:華夏時報
發布時間:2021-10-12 15:15:16
華夏時報(www.svbart.com)記者 吳敏 北京報道
近日,上海青浦法院發布的一則父親倒車不慎壓倒兩歲兒子,致兒子死亡后獲保險公司理賠111萬的案件引起社會廣泛爭議。
爭議的緣由在于,原本屬于肇事過錯者、加害方的父親,反而充當了賠償請求人,獲得了超過百萬元的保險賠償,同時,判決書也未明確肇事者是否被追究了刑事責任。網友認為這樣的司法裁判有可能誘使騙保行為,引發道德風險。
父親倒車不慎軋死2歲兒子
先來看案件始末。2020年8月,吳先生從家駕駛小型客車外出辦事,車輛起步時,沒有留意剛滿兩歲的兒子小吳在車輛旁邊玩耍,不慎壓到在車旁的小吳,小吳經搶救無效死亡。
經復旦大學上海醫學院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小吳的死因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顱腦損傷。根據公安出具《非道路交通事故證明》載明,吳先生駕駛機動車沒有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對本起交通事故承擔全部責任,小吳無責任。吳先生夫婦認為保險公司應負賠償責任,雙方協商未果,吳先生夫婦將保險公司起訴到法院。
吳先生夫婦訴稱,涉案車輛登記在吳先生妻子名下,涉案車輛登記由保險公司承保交強險及商業險100萬元,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要求賠償死亡賠償金138萬余元。
但被告保險公司不同意賠償,他們認為,小吳是被保險人吳先生的家庭成員,吳先生是本次事故的加害方,在吳先生家門口發生的事故,并非道路交通事故,不應屬于交強險和商業險的責任范圍。吳先生既是加害人又是賠償請求權人,身份競合,吳先生不應作為原告,保險公司也不應承擔賠償責任。即使認為保險公司應該賠償,吳先生夫婦作為小吳的監護人,沒有盡到相應的看護義務,也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針對保險公司的抗辯意見,小吳媽媽稱,對于吳先生作為加害人的賠償義務由保險公司在保險范圍內進行賠償,不足部分免除吳先生的責任。
經法院審理認為,保險公司作為肇事車輛的承保人應按法律及保險合同約定承擔賠償責任。吳先生夫婦作為小吳的父母,有權以賠償權利人即原告的身份提起訴訟,訴訟主體適格。對超出保險賠償部分,小吳媽媽自愿免除加害方的責任,于法無悖,法院予以準許。
保險公司以小吳為駕駛員家庭成員為由拒絕賠償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案件損害后果發生的主要過錯在于機動車吳先生操作不當,吳先生夫婦疏于監護與事故發生具有一定因果關系,結合案情酌情確定機動車一方應承擔80%的賠償責任。
該案法官強調,本案中加害人與受害人系父子關系,但經鑒定受害人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顱腦損傷特征,駕駛員非故意造成事故,不存在被保險人騙保等道德、法律風險,保險公司仍應按照保險合同約定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最終,法院判決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付原告11萬元,在商業三者險限額內按責80%賠付100萬元。
肇事父親獲百萬保險賠償惹爭議
保險專業律師李濱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表示:“這個案子如果剔除保險這層關系,我們會發現一個核心問題,就是侵權人或者說過失殺人的這個人,反倒獲得了經濟上的利益?!?/p>
他解釋稱,從刑法的角度來說,吳先生屬于過失致人死亡,應該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這也出現一個悖論,就是過失殺人的人反而獲得百萬賠償,這在法理上就說不通。并且交強險也明確規定,必須得是交通事故引發的案件,才屬于交強險賠償的范圍。而該案是在家發生的,應該屬于意外事故,屬于意外險賠償范圍,而非交強險。
李濱認為,這樣的司法裁判,很可能引發針對幼兒的道德風險?!搬槍ΡkU與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生命安全的保護,現行法律是比較完善的。比如,監管部門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幼兒含死亡責任的保額不能超過20萬,超過部分無效?!崩顬I說道。
他還指出,除兒童以外,保險法也規定,對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得投保含死亡責任的保險,保險公司也不得承保。這方面最典型的例子就是湖南郴州64歲男子將38歲智障兒子帶到海南,后將其推入海中,只為騙保。
不過,北京嘉潤律師事務所律師張文平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則表示,從道德風險方面來看,正常情況應該不會用自己孩子或者其他親屬的生命去換取保險公司的賠償。從保險公司的角度來說,可能會有這種擔心,但這需要看我們第三者責任保險的價值是什么,如果說是為了保障對車外第三者賠償的有效性,那就不應當支持保險公司為了自身純經濟利益出發的這種辯解。
有律師指出,車輛所有人之所以投保,目的就是為了在出現給他人造成傷害時能給予及時足額的賠償,但法律沒有規定此處的他人不能是肇事者的親屬。另外,肇事者作為死者的法定監護人,是有權利向保險公司提出賠償要求的。不能因為監護人是肇事者,就被剝奪法定監護人的權利。
但也有律師的觀點認為肇事者吳先生應負有刑事責任,否則會引發很多不良惡果。本案中,損害后果發生的主要過錯在于機動車駕駛員操作不當,不論是將來認定為交通肇事罪,或者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這個罪都是不應該免除的。
是否被追究刑事責任未明確
而吳先生是否需要承擔刑事責任,正是該案的另一爭議所在。張文平指出,單純從規定上來說,公安機關可以按照交通肇事罪或者過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刑事責任。
但從目前來看,吳先生是否被追究了刑事責任判決中并未提及?!皟蓚€原因,一個是,公安機關應該確實沒有作為刑事案件立案,所以法院沒有辦法用“刑事責任另案處理”的表述;另外,家屬也承諾放棄對孩子父親責任的追究,當然這個責任只能是民事賠償責任,刑事責任作為受害人只能諒解,不能放棄,因為交通肇事罪和過失致人死亡罪都是公訴案件,受害人無權放棄,只能說是諒解?!睆埼钠秸f道。
實際上,類似的案件并非沒有發生過。2018年3月,安徽繁昌的小舒在自家門口倒車,不小心將自己1歲多的兒子軋死。后經繁昌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經過調查后認定,小舒負本起交通事故全部責任。
案發后,小舒的妻子對小舒的過失行為表示諒解,請求司法機關從輕處罰。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小舒在自家門前駕駛機動車時,由于疏忽大意未確認安全,以致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其行為已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但本案被告與受害人系父子關系,受害人之母亦對被告的過失行為表示諒解,據此可認定被告犯罪情節較輕。被告具有自首情節,依法予以從輕處罰。其當庭自愿認罪且系初犯、過失犯罪,可以適用緩刑。最終,被告人小舒因犯過失致人死亡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緩刑一年。
近年來多發的騙保案件也給網友帶來不少心理陰影。2018年1月,錦州發生一起車禍,開車的丈夫周某重傷,車上的妻子死亡。死者家屬事后發現多份保單,若妻子意外身故,周某可獲理賠約2949萬元。2021年7月,周某犯故事殺人罪、保險詐騙罪,一審被判處死刑,他隨后提起上述。日前,該案已進入二審程序。
2017年,安徽淮北市公安局接到報案,報案者是一名中年男子高某,聲稱他的妻子在當地的上城國際墜樓身亡。經過警方調查,這是一起殺妻騙保案。根據高某交代,在高某與妻子結婚之后,高某給妻子買了一份人身意外險,因為自己想要這一筆錢,所以用妻子的性命換取意外賠償金。
雖然吳先生的悲劇不存在騙保情形,但吳先生是否獲罪也是避免道德風險的一個兜底防范?!叭绻诿袷屡袥Q中對吳先生是否應當承擔責任或者應當承擔何種責任,做一個闡述的話,可能就不會引發這么大的爭議了?!睆埼钠秸f道。
責任編輯:孟俊蓮 主編:冉學東

查看更多華夏時報文章,參與華夏時報微信互動(微信搜索「華夏時報」或「chinatimes」)
評論